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駁回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的假處分聲請。律師李永裕認為,北高行裁定理由顯然有誤,且綜觀駁回聲請理由並不充分,也違背歷來最高行政法院所闡釋見解,從目前情勢來看,中天也必然提起抗告,將來最高行是否會予以廢棄,值得期待。
他表示,首先,依照歷史統計數據,在業者提出換照的案例,NCC極大多數都是准許換發的,本件換照爭議之所以會沸沸揚揚,正是因為NCC駁回極為罕見,北高行稱中天事前已經知悉,可以預先作準備,不具有充分說服力。
再者,中天雖然也有其他電視台執照,但各電視台本來就有不同營運計畫,北高行說中天新聞台人員和設備可以用在其他電視台,實在是逸脫現實。如果中天所屬其他電視台(例如:中天娛樂台)去播中天新聞台的節目,不正是違反自己的營運計畫,到時候NCC是不是會又以此來不准許中天其他電視台的換照?
而且,本件NCC不准許中天新聞台換照就是在侵害中天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中天新聞台的節目在中天其他電視台播,NCC難道就不會針對其他電視台來侵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何況,行政機關所作所為是否會對人民發生否難於回復的損害,必須要依經濟學的「乘數效應」、「槓桿效應」(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450號裁定)來實質審認處分對於生活法律關係的實證影響。
從實然面來看,營利事業商業活動資金運用,或多或少都涉及資本槓桿操作,中天一旦失去中天新聞台執照,接下來就必須面對經濟市場對中天經營信心、償債能力質疑,更有可能因此喪失參與其他經濟活動機會,這一連串連鎖反應都是行政法院所應該要實質認定。
何況,這些連鎖效應最終也有可能導致中天營業規模萎縮,甚至是法人格消滅,北高行輕描淡寫說中天還有其他電視台執照可以營利所以不會有難於回復的損害,顯然毫無道理。
另外,另外就算人民受的損害是財產上的損害,但如果財產損害填補金額過鉅會造成國家過重的負擔,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損害是難於回復,惟北高行新聞稿竟然以中天所受的損害是財產損害而聲稱不是難於回復,顯然有所不當。